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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是否一定得做鉴定
不一定。医疗纠纷并非必须做鉴定,核心取决于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和协商情况。若医患双方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等核心问题无争议,且能就赔偿等事宜协商一致,可无需做鉴定;若双方存在上述争议,无法达成共识,无论是协商解决、行政调解还是诉讼维权,鉴定都是认定案件事实、划分责任的关键依据,此时建议依法申请鉴定。简单来说,鉴定是解决医疗纠纷争议的“重要手段”,而非“必经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二、双方协商一致,能跳过鉴定直接索赔吗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双方有权自愿协商解决,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只要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核心事实(如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赔偿金额)无争议,且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就可以跳过鉴定,直接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但需注意,协议需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新的争议。若协商过程中,一方对核心事实提出异议,无法达成一致,则仍需通过鉴定明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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