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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应危及债权人利益,如果法律允许债务人这么做,债务人将会借此逃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对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作出了规定,即“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所谓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是指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执行遗嘱时,不应使遗赠人的遗产债务无法得到偿还。
在执行遗赠之前,应当先用遗产偿还遗赠人所欠税款和债务,之后如果遗产仍有剩余,则执行遗赠;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
如果执行遗赠之后,债权人才知道遗赠人死亡、遗产被分割的事实,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将所得遗产用于偿还债务。
本条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也是一项义务性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这一规定。法律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得以执行,以此确保国家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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