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通知后,一定要重视,做三件事:
1.接到电话先核实情况。
先在电话内问清警察是哪个单位的,叫啥、警号、什么案件什么事,必须到场的时间地点。
如果对方拒绝回答,不去,不管他用什么法条、规定,你都有权利拒绝。
如果对方表明了身份,身份核实是正确的,甚至给你发了《询问通知书》或者《传唤证》,事情跟你有关,你就得去。不过建议先找律师咨询后再去。(不去,公安机关会进一步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强制拘传、上通缉或者实施抓捕等等)
2.讯问/询问过程注意事项。
到了指定地点之后,先要求警察出示《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异地)以及人民警察证。
被问话过程中,记住,只说自己确定知道的事实,不确定的就说:不清楚。尽量不要说“我估约莫着”“大概是”“可能是”等词语。
另外,警察做的笔录要求签字时,不要直接签字,一定要先逐字逐句的看,如果看到和你说的不一样的,当场要求改,改了再签字。若笔录未写全面或者不能说明你所表达的意思,你还能再后面加上补充说明的一些内容。
3.关于是否会被直接带走。
分三种情况:①如果只是作证的话,问完就能回家。②如果可能被处罚,除了当场拘留的,赶紧回家找律师,帮忙写申辩材料。③如果要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马上通知家人找律师。律师能帮你了解案情,争取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人民警察证,并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