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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任务之一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切实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由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本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受的权利。在本法分则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以制裁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只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才能行使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本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罪,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直至适用死刑。民主权利,是指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第40条)。本法坚决维护《宪法》的这些规定,在分则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等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体现了对公民民主权利的切实保护。其他权利,是指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外的权利,如婚姻自主权,年老、年幼、患病的家庭成员有受扶养的权利等。对严重侵犯公民其他权利的行为,本法也要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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