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2026-03-20 1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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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完成刑法保护公民权利的任务,《刑法》分则中设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制裁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等,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直至适用死刑。民主权利包括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的其他权利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通讯自由、婚姻自由等各种权利。我国刑法为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在分则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破坏选举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重婚罪等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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