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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的与刑法任务的区别
各国刑法典一般不规定刑法的目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刑法的任务是源自于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的一个重要传统,用以表明社会主义刑法鲜明的无产阶级本质,而不是像西方资产阶级刑法那样掩盖其阶级性。我国1979年《刑法》第2条就有刑法的任务的规定,该条文当中关于运用刑罚与“一切反革命作斗争”和“保障社会主义革命顺利进行”的规定,表现其阶级性、革命性特征。1997年刑法废除了反革命罪罪名,并暗示“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束,第1条还特别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而制定刑法,《刑法》第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规定依然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社会主义特色,而更重要的是,我国刑法通过规定刑法的任务的方式间接地规定了刑法的目的。我国大多数刑法教科书或者将刑法任务的规定直接等同于刑法目的,或者认为刑法目的可以直接从刑法任务中推导而出,这不是没有疑问的。因为,刑法目的与刑法任务实质上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日常生活中,任务就是指定担任的工作、指定担负的责任,人们使用生产任务、政治任务等用语。“任务”在语义上暗含着“上对下”的指令、指使、下达之涵义。“刑法任务”意味着政府工具化看待并使用刑法,公安、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往往是还包括法院)“为了惩罚犯罪”而将刑法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在刑事政策的决策与执行过程中法律尤其是刑法常常被政府机构及其人员看作维护秩序的武器。[1]换言之,刑法的任务包括“为了惩罚犯罪”的内容,警察、检察官甚至于还包括法官以及他们背后的组织系统,将惩罚犯罪视为他们自己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任务。与任务不同,目的乃主体(人)基于自身的需要由内及外的要求、追求与希望,反映了主体之于客观事物的实践关系。目的贯穿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始终,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据。刑法目的不包括“惩罚犯罪”的内容,刑法目的的意义在于表明,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是理性的实体,而不是政府为了维护秩序以及保护自身利益而加以利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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