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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刑法的任务
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这是我国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这个任务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②保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必然要担负起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经济基础是与一定社会的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联系的生产、分配、流通的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应的,我国刑法对经济基础的保护也就是对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所以,我国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获得了有力的保障。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水平和走向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因此,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关系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卫社会主义成果的重大问题。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也必须予以保护。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以及随着对外开放政策而产生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于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都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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