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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任务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是全国工作的大局。当前,我们国家的中心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完成这项伟大的任务,需要有一个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正如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的:“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1]“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2]只有社会长期稳定,全国人民才能集中力量,同心同德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环境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各类犯罪,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应当指出,经过我国人民特别是政法战线广大干警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治安总趋势是好转的,社会秩序进一步安定。但是,由于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引发犯罪的各种社会矛盾不可能短期消除,社会还有许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这些都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因此,我们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对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一刻也不能放松。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大力加强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真正做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落实责任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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