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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任务之一是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必然要担负起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经济基础是与一定社会的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其主要内容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以及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相联系的生产、分配、流通的形式。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在此基础上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我国刑法对经济基础的保护也就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我国刑法典专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从而使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获得了有力的保障。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它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提高广大人民生活水平走向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因此,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受侵犯,是关系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保卫社会主义成果的重大问题。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刑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既符合宪法的原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要求的,对于保护外商在华投资的积极性也有很大的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是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来保证的,如工商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货币金融管理制度等。由法律、法规、规章所确立的这些管理制度,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犯罪的侵犯,与保护公私财产不受犯罪的侵犯一样,都是我国刑法作为上层建筑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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