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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和艰苦卓绝斗争而取得的革命胜利成果,是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没有巩固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没有人民的一切。正因为如此,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总是把攻击的矛头指向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散布种种谎言,打出各种旗号,目的都是要颠覆我们的政权和根本制度。邓小平同志指出:“依靠无产阶级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1]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刑法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各类犯罪的首位,置于分则第一章,对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刑法总则还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从严惩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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