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情况,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一些审判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一贯重视对案件的定性,而对量刑工作的重要性相对重视不够。有人认为,只要定性正确即可,多判几年或少判几年无关紧要。基于这种认识,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即确属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才予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则维持原判。针对这种错误倾向,为了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必须提高审判机关和法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作为评价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标准,以此来检验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重刑主义传统至今在一部分人心中还是根深蒂固。这种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到刑事审判工作中。一些法官崇尚重刑,迷信重刑的功能,认为刑罚越重越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特别是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重刑主义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必须指出,重刑主义是一种粗暴、落后的刑法思想,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直接对立的。因此,每一个法官都必须树立起量刑公正的思想,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既不轻纵犯罪分子,也不能无端地加重犯罪人的刑罚。(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类似的案件在处理上应基本相同。但是,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上轻重悬殊的现象相当普遍。同一性质、犯罪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如果由不同的法院审理,甚至由同一法院不同的审判人员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可能相差悬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粗疏导致的司法活动中缺乏统一的标准,还有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等各种复杂因素。因此,除了继续及时完善刑事立法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加强刑事判例的编纂工作,以便为量刑工作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标准;同时要大力提高刑事审判人员的素质,不断改进量刑方法,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