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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这里的“人身危险性”指的是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和社会一般人的初犯可能性。根据人身危险性确定刑罚的轻重,以追求罪和刑之间的均等,实际上是按需分配。也就是说,根据犯罪人改造和矫正的需要和根据对社会一般人威慑的需要,确定对犯罪人应当判处的刑罚。一个人虽然犯罪较重,但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处以轻刑。一个人虽然犯罪较轻,但人身危险性较大,应当处以重刑。这就是按照对犯罪人改造和矫正的需要分配刑罚,这种需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再犯可能分配刑罚,主要是指按照个别预防的需要分配刑罚。二是按照初犯可能分配刑罚,主要是按照一般预防的需要分配刑罚。当然,按照人身危险性的轻重确定刑罚的严厉性这种预防主义的观点本身应当受到报应的限制,否则就会导致不公正。这就反映出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矛盾,这就是报应和预防两者之间的悖论,两者之间具有统一性,同时又具有冲突性。我们应当坚持以报应为主、辅之以预防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确定一种在程度上相对称的罪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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