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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
一是对当事人而言,合同依法成立后,不管是否实际生效,均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合同的生效时间原则上是一致的。总则编中的第136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编中的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体现在当事人必须尊重该合同,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全面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合同。这时的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来说既包括全面积极地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也包括不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不作为义务。对于已依法成立但还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在生效要件尚不具备前,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任意一方当事人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未成就前,其虽还没有生效,但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也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这时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这种不作为义务上。但在特定情况下,这并不妨碍要求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使合同生效的义务,例如依照合同编中的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依法成立但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虽因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而不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合同编中的第502条第2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的落实。
二是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合同,例如非法阻止合同的正常履行、强迫当事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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