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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习惯法
罪刑法定原则之所以禁止习惯法,是因为习惯法是不成文法,没有文字记载,而只是世代相传的惯例,以此作为行为规范。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虽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于维系社会秩序起到了法律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例如,乡规民约等不成文法,都具有习惯法的性质,也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但违反习惯法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除非有刑法的明文规定。贝卡利亚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首倡者十分推崇文字的东西,指出:“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绝不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我们由此可以看到,印刷术是何等的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习惯法没有这种成文的法律形式,因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这就是所谓书面的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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