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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阐述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层涵义: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命令、指示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也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意入人于罪。
2.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本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事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既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也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违宪或违反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不得作为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因为这样的刑事法律自身就是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和对人权的侵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因此,禁止制定违宪的或违背刑法基本原则的刑事法律,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3.本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是超出本法条文原来普通语言意思的界限,运用类推的方法作出的解释。类推解释是把本法条文本身不具有的涵义强加于该条文,使它能适用于本法没有规定的犯罪的行为。类推解释的本质是假解释之名行创制新的刑法规范之实。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理应禁止。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禁止司法机关的类推解释,也要禁止立法机关的类推解释。
本法的类推适用与类推解释略有不同,它是就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刑法条文,适用于该行为,将其定罪处刑。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就是一种允许类推适用刑法的制度。类推适用刑法的本质也是把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作为犯罪定罪处刑。但是它每次适用都只能及于某一具体行为,不具有普遍意义。而刑法经过类推解释后则具有普遍意义,可以普遍适用于任何同一性质的行为。两者相比,刑法的类推解释比刑法的类推适用危害更大。因此,废除类推制度,更要禁止一切形式的类推解释。
4.法不得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国家要把某一行为作为犯罪加以惩罚,必须在行为实施前就以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使人们根据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触犯刑律。这是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要求。
众所周知,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自由要由法律来规范和保证。在一个法治国家,自由意味着公民有实行法律未禁止的行为的自由。如果公民在实施未被法律禁止的行为之后国家又制定法律把这些行为宣布为应受惩罚的犯罪行为,并据此对他实施惩罚,这就意味着惩罚公民自由权的行使。从这个意义来说,事后法是惩罚无辜,因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无犯罪意图,也没有触犯刑法,惩罚他是不公正的、非正义的,也是侵犯人权的,事后法的最大危险就在于此。对此,本法第12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它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5.刑法禁止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依照法律定罪处刑,不定期刑违背了这个要求,当然要禁止。刑法不仅要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也要禁止相对不定期刑。
6.刑法关于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应当力求明确具体
含糊不清的规定不仅容易产生歧义,不利于在实践中理解和执行,而且还为刑罚权的滥用创造了条件,不利于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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