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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之法定”的理解
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的前提,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罪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本法对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化,具有明确性。本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1)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本法第13条对犯罪定义作了完整、科学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法定概念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为什么这些行为是犯罪的问题,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定了原则性的标准。(2)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本法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作了明确规定:本法第14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第16条是对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规定,第17条、第18条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等等。在本法分则的条文中,对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都作了明文规定,标明了成立犯罪的具体规格,为司法实践的定罪工作、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以及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的界限,提供了法律标准,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根据,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了法律保障。严格按照本法规定,全面分析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和具体要件,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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