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刑事司法解释

2026-03-23 1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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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刑事司法解释

  由于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现实生活是千姿百态的,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同时,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总是不断发展的,为了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亦须在法条内容许可的范围内,对某些条文作出具体解释,以求最大限度地揭示和反映立法的宗旨和本意。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正确的刑事司法解释,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要确立刑事司法解释的理论标准。对此,我们认为宜采取综合解释论,对公布施行的刑法条款,就法条的实体内容,进行理论解释。使之既符合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又符合适用法条时的法律意思。应明确司法解释当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恪守解释权限,即行使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立法机关明确规定的相当一级国家司法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其次是司法解释必须符合立法宗旨,即要求司法解释在不变更已有立法内容和符合立法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和表达刑事立法的基本思想和宗旨。它只能是使已有的刑法规范内容更趋具体和明确,不能背离法律的宗旨或超越本法的规定去修改、变更其确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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