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罪名法定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一般地说,罪名具有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是信息功能,即它揭示了某种犯罪的主要特征;二是识别功能,人们通过罪名一看便知,行为人所犯何罪,并且通过罪名,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法分则一般是规定罪状,而不明确地列出罪名。在确定罪名时,需要对罪状所述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概括、归纳、推理。实际上,我国对罪名规定的基本方法,是以接近司法机关规定的方式为主,以立法机关规定方式为辅的混合结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三)、(四)、(五)、(六),成为司法实践认定罪名的基础和主要根据。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