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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本法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并不包括立法平等。立法上是否平等,并不影响司法上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它是指对任何人,只要他没有违反本法,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法》平等地保护;只要他一旦违反本法,构成犯罪,就应当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上的特权。具体而言,是指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权大小、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等,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平等意味着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首先是反对特权。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不受法律的制裁。”皮埃尔·勒鲁说:“司法一律平等地注视着每个人,并不因为他富有而不受惩处,也并不因为他穷困而判以重刑。”任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触犯了刑律,都要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上的特权,有罪不罚或重罪轻罚,或者在执行刑罚时予以不应有的优厚待遇。即使富可敌国、高至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也不例外。同时也要反对歧视。所谓歧视,一方面表现为对某个或某一部分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平等的保护,对侵害其利益的罪犯不予惩处或惩处不力;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某个或某一部分公民,不予平等地惩处,使其受到不公正的惩罚或待遇,无罪判刑,轻罪重刑或者在执行刑罚时非法剥夺他应享有的权利。本法的适用不允许歧视任何人。即使贫无立锥之地,低至社会最下层的人物,甚至罪犯,也不例外。彭真同志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强调指出:“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包庇纵容,都应当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中指出:“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不管是什么人,不管他属于那个单位,不论他的职务高低,都要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有丝毫例外,更不允许任何人袒护、说情、包庇。如有违反,无论是谁,一律要追究责任。”所有这些都说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严格遵守这个原则,才能体现我国《刑法》的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才能保证实现刑法的任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刑事司法的准则,要求我们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任何人,贫富贵贱、职务高低和身份如何,都应一视同仁,严格根据事实和依照本法上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罚当其罪。没有触犯刑律的,就要坚决认定无罪,不得惩罚无辜。刑事司法中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对立。根据犯罪分子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实行区别对待,给予不同的惩罚,例如,主犯从严,从犯从宽;累犯从严,自首立功从宽;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从严,青少年犯罪从宽等等,这正是严格执法,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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