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立法无论如何完善,如果不付诸实施,也只能是白纸空文。那么,如何才能真正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第一,坚持反对特权。由于封建等级特权思想、资本主义的金钱万能等腐朽思潮的影响,特权思想通过各种渠道,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程度不同地干扰、影响着我国各地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从而造成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例如,在刑事司法中,不能平等地保护不同身份、不同地位者的合法权利,有时会因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而给予不同的对待。又如,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以罚代刑的做法。这些均严重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使刑事司法的民主性受到了严重损害。因此,必须树立严肃执法的观念,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和应判刑罚的轻重,严格依照刑法条文的规定处理,坚决反对特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第二,严禁变通执法。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可否认发展经济、发展生产力是第一位的,但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制做保障。然而,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制与经济的关系不能正确对待,认为在一些较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对一些犯罪加以处罚,不利于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主张对经济领域里的某些犯罪实行变通方法,对已构成犯罪的经过变通不作犯罪处理,或者暂缓追诉,允许行为人戴罪立功,或以缓刑从宽处理。本书认为,这种主张是不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也难以体现刑罚的公正性。如果为了一时一地或某个单位眼前的利益,而不依法办事或搞变通,势必导致整个刑事司法活动各行其是,不仅严重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则,而且会放纵罪犯,最终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第三,坚持司法公正。刑事司法公正,是适用刑法平等的必然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三个方面。其中,定罪公正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定罪只能依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来确定,而不能受行为人或被害人的身份、地位、种族、民族、财产等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对性质相同的犯罪,只能做出相同的定罪结论,绝不能因人而出入其罪。二是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要在全国范围内力争定罪标准的协调统一。量刑公正是指依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公正地适用刑法,不能以罚代刑、以言代法、以党纪、政纪代替刑事处罚。行刑公正是指刑事执法中要严肃认真、依法办事、一视同仁,尤其在办理减刑、假释中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条件和程序办理,不能因人而异,搞特殊化。第四,严惩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享有人们赋予的权力,本应模范遵纪守法,而不应有任何特权。刑法典专章规定了渎职罪,贯彻了对渎职犯罪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必须树立对渎职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观念,与渎职犯罪作坚决斗争,只有这样方能真正体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加强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斗争,本身也是为了树立国家法律的形象和权威,使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得以切实地贯彻落实。总之,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仅在立法上要作出明确规定,更重要的是在司法上严格执行。与罪责法定原则相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会更为艰难,需要改革司法体制,保证执法人员具有的较高素质;需要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需要改变司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司法主张指导刑法适用;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以保证刑事案件能够顺利、及时地移送司法机关;需要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保证刑法能够适用于任何地方的任何人;需要党政领导率先增强法治观念,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平等地执行刑法;最终更需要所有公民树立平等观念,保证平等适用刑法有牢固的思想基础与社会环境。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