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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思想渊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思想已具有很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Pericles)就说过:“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我国古代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说法,但这些均不能称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原则,只能是人们在法律面前要求平等的一种社会思潮,而作为一种口号是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提出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先驱们提出了“人权”“平等”思想。17、18世纪,英国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洛克以及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等人,针对封建贵族和僧侣们的特权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洛克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平等的,但每个人的权利经常会受到他人的侵犯,于是人们互相订约建立国家,将执行自然法和惩罚违反自然法者的权利交给国家。卢梭也认为,每个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自身权利。在他们看来,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制定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国家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进行统治,对富人和穷人、权贵与平民应一视同仁,并强调只有法律才是识别善与恶的真正标尺。这些理论不仅为当时的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也为资本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甚至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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