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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反映。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等级制度而提出来的一个口号,它的哲学基础是:人是理性动物,人人皆有平等自由之意志,因此,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到后来逐步发展为:人之为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应平等地受到尊严地对待。而这一原则在刑法学界有五种不同的表述: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1];②“适用刑法平等原则”[2];③“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④“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4];⑤“罪刑平等原则”[5]。本书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表述更加符合我国刑法典第4条的立法原意。具体而言,在适用刑法时,将刑法规定作为同一尺度,使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刑法所规定的权利,同样承担刑法所规定的义务,不因民族、职业、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社会地位、职务等差别而有不同。严格地讲,适用刑法平等是“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应用和发挥。“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本不属于刑法原则,而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原则,当然其也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中一条极其重要的原则,这在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中均有体现,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就有类似规定。然而,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典第4条又对此进行了重申,这就说明了该项原则在适用刑法时也是极其重要的,为此,有必要对此项原则进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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