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2026-03-24 11:14:48

878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罪责相适应原则的“适”应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法律制定出来后,更重要的是司法方面的相当,主要表现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全面把握定罪方面的基本内容

  定罪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量刑的正误,而定罪内容又直接决定着犯罪,即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种犯罪。定罪内容具体包括:①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区别罪与非罪;②确定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以区别此罪与彼罪;③确定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区别重罪与轻罪;④确定犯罪的形态,以区别一般构成与特殊构成;⑤确定行为所包含的罪数,以区别一罪与数罪。

  2.注意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同志对定罪往往比较重视,将其作为检验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而对于量刑则重视不够,甚至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对量刑幅度规定较宽,只要定性正确,多判几年少判几年出不了大错,无关紧要。尤其是二审法院在对上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也往往是重定性而轻量刑,只有量刑畸重的才予以改判,而一般偏重的不予纠正。本书认为,这是一种十分错误的倾向,必须引起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纠正。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二者同等重要,均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罪责相当原则不折不扣地被贯彻执行。

  3.尽快完善行刑方面的司法应用

  行刑是定罪与量刑的结果,并充分展示着对罪犯的改造和对犯罪的预防功效。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尽快扭转重定罪、量刑而轻行刑的基本倾向。过去罪责相当原则只适用到量刑阶段,行刑阶段的未然因素没有包括在该原则的应用之中。事实上,行刑是罪责相当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减刑、假释等均是罪责相当原则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如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只有这些环节全部完善了,才能确保罪责相当原则得到彻底地贯彻落实。

  4.坚持强化量刑公正的司法观念

  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重刑主义的思想倾向在人们的心目中根深蒂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到法官们的判案工作中,甚至有人认为,刑罚越重,越能有效地遏制犯罪。尤其在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的情况下,重刑主义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值得一提的是,重刑主义是一种粗暴落后的刑罚思想,是与罪责相当原则根本对立的;推崇重刑主义,罪责相当原则就必然遭到破坏。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重刑主义的危害,牢固树立公正量刑的思想,切实做到罪责相当,以强化和保证我国在量刑上的公正。

  5.努力实现量刑中的平衡与统一

  按照罪责相当原则的要求,相同案件在处刑轻重上也应基本一致。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不同法院之间在对相同案件的处理上很不一致,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在相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上也差别甚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粗疏,但更主要的是司法操作上的随意所致,这就需要努力争取和实现量刑中的平衡与统一,从而加速我国量刑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早日实现。

  综上所述,所谓罪责相适应(过去称为罪刑相当、罪刑相称和罪刑均衡),是泛指的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以及依据其承担的刑事责任选择具体的惩罚措施。也就是说,重罪重责,轻罪轻责;罪当其责,责当其罪,罪责相称,罪责相当。由此可见,“罪责相适应”与“罪刑相适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其所包含的意义区别很大。本书主张的罪责相适应,不只是考虑犯罪与刑罚的相适应,还主要是考虑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相适应。也就是说,量刑的轻重既要看所犯客观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本身的具体客观情况因素;既要考虑到罪的大小,又要考虑到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以此来决定最终的刑事责任。

  如果单纯地以罪行的轻重来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而根本不考虑犯罪者具体的个人情况、客观行为的特殊表现及影响刑事责任的其他因素,就难以准确地定罪量刑,也难以达到准确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与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