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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根据西方“罪刑法定”的经典定义和我国刑法典第3条的规定,“罪责法定”的基本内容包括罪之法定、责之法定,如果仍然使用“罪刑法定”的称谓,那么这里的“刑”就应当解释为“刑事责任”,而非单指“刑罚”,显然“刑”的内容范围比原来扩展许多。1.罪之法定罪之法定即犯罪之法定化,是责之法定的重要前提,也是罪责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我国刑法中的罪之法定主要是通过三项内容来实现的:一是对犯罪概念的科学界定,如刑法典第1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不过“犯罪”的概念应当是形式定义说,即刑事违法性或应受刑法惩罚性,而不再是社会危害性。二是对犯罪成立要件的严格规定,具体体现在刑法典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的规定,第16条关于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规定以及第17条和第18条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等。三是对具体犯罪行为特征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个罪名及具体罪状中。2.责之法定责之法定即刑事责任之法定化,没有责之法定仍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责之法定也是罪责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刑法责之法定化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把刑罚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驱逐出境等。二是明确规定了有罪宣告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基本条件及涉及的罪名。三是明确规定了非刑罚处罚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四是明确规定了必要时政府可以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进行收容教养。五是明确规定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经济损失制度等。六是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量刑制度,不允许滥用刑罚。七是明确规定了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3.法律解释之法定由于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而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的,为了便于大家的理解和执行,有关部门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其中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那么,如何才能正确地进行刑法解释?本书认为,一是要确立刑法解释的理论标准,如采用综合解释论,使之既符合立法者的立法原意,又符合适用法条时的法律意思;二是应明确刑法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如恪守立法原意、符合立法宗旨、不得违背刑法规范的基本原则等。4.犯罪成立规格之法定定罪是司法机关依法认定被审理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要真正贯彻罪责法定原则,就必须高度重视定罪这一重要的司法活动。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定罪的原则,即坚持依法定罪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二是严守定罪根据,即坚持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主观臆断和推想;三是要正确确定罪名,即使用和表述罪名要以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关罪状的规定为根据,最好做到罪名由法典规定。关于罪责法定的基本要求:①法定性。也就是说,犯罪和刑事责任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具体包括犯罪的法定性、刑事责任的法定性、排斥事后法、排斥习惯法、排斥任意解释以及排斥行政规章规定的“罚则”等。②实定性。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③明确性。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容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如对犯罪成立条件必须明确,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必须明确。④合理性。刑法对认定犯罪的范围必须合理,对犯罪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必须合理。具体而言,合理性排斥处罚范围的广泛性,排斥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等刑事责任实现方式。⑤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论其危害性大小,都不能通过类推和扩大解释以犯罪论处。⑥禁止刑法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⑦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刑事责任的名称、种类、幅度等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包括刑期的确定,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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