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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国务院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发展规划。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意见,明确涉及本地区、本领域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与国家发展规划保持衔接,贯彻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大战略任务,将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并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等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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