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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国家统筹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加强规划间衔接协调。
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
国家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机制,健全和规范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备案、衔接协调等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国家健全国家发展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促进财政、货币、产业、科技、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土地等政策协同发力,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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