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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实务操作中需精准把握诉讼与执行的衔接节点。立案时应特别注意被告主体的列明策略,除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外,建议将公司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债务履行情况,诉讼请求应明确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举证环节的核心在于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实务中应优先提交执行终本裁定,若无裁定则需举证公司已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或资产负债表显示资不抵债。财产保全的时效性至关重要,需在诉讼初期即申请冻结股东个人账户,防止其在诉讼期间通过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规避责任。执行阶段面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选择,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虽效率高,但面临执行异议之诉的漫长周期;另行起诉虽程序完整但耗时较长,实务中需根据股东资信状况与执行紧迫性权衡选择。胜诉后执行回款时应注意股东认缴出资的范围内以实际欠缴金额为限,已实缴部分不得重复执行,同时关注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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