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平等主义的具体内容

2026-03-25 11: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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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平等主义的具体内容

  平等是人们经营完美人生的必要条件。但是,平等并不意味着消除差别,人与人之间是有差别的存在,每个人不仅存在着身高、体重、肤色等差别,而且存在着出身、性格、能力等不同,这就是“人”的多样性,人的多样性正是人类存在与发展的前提。需要讨论的是:在何种场合法律即使考虑人们的差别也是符合平等原则的?在何种场合法律一旦考虑人们的差别就是滥施特权和歧视?“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但要看导致差别的原因,要根据普遍的正义标准分析作出差别处理是否合适。”[1]如果差别本身是基于平等原则产生的,那么,差别就符合普遍的正义标准,就是合理的差别。例如,培养防暴特殊人才的警察学院规定考生必须达到一定的身高,乃是基于职业特点针对所有考生作出的平等规定,并非是对身材矮小者的歧视,但是,普通的法律院校倘若也规定考生必须达到一定的身高,则是对身材矮小者的歧视,因为一般的法律职业与身高没有必然关联,不能说身材高大者具有比身材矮小者更多的正义感。再如,在一个免费进入的国立博物馆门前,管理人员根据博物馆的规定在“三八”妇女节时只允许妇女进入参观,那么,就不是给予进入博物馆内的女性以特权,就不是对未入博物馆内的男性进行歧视,就没有违反平等原则。但是,如果管理人员在“三八”妇女节时只允许城市妇女进入博物馆参观而不允许农村妇女进入博物馆参观,那么,就是给城市妇女以特权,就是对农村妇女进行歧视,就违反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同等对待与差别对待的正当性问题,它要求: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在刑法上,刑法平等主义要求:对相同的法益进行相同的保护,对不同的法益进行不同的保护;对于在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有责性上相同的案件,不得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在行为的危害性和行为人的有责性上不同的案件,不得作出相同的处理。具体地说,刑法平等主义具有以下内容:(一)刑事立法的平等刑法平等主义不仅是适用刑法的原则,而且是刑事立法的指导理念。在刑事立法上贯彻刑法平等主义,是实现刑法平等的前提。只有刑事立法规定的内容是平等的,才能够实现刑事司法的平等。如果刑事法律的内容是不平等的,刑事司法就不过是在巩固不平等而已。“刑法平等不应当是纯粹的司法平等,它是刑事立法平等与司法平等的统一。”[2]要在刑事立法中贯彻刑法平等主义,就要求刑事立法者对相同的法益进行相同的保护,对不同的法益进行不同的保护,不得在缺乏正当理由时制定针对特定个人或者特定群体的优惠或者歧视条款。为了贯彻刑法平等主义,首先,要修改刑法关于某些性犯罪的规定。现行刑法将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但是,实践中也发生了严重侵犯男性性权利的事件,必须平等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因此,应该借鉴德国刑法典第177条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将我国刑法第236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实施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性行为的,从重处罚。强制他人实施性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制他人实施性行为情节恶劣的;(二)强制多人实施性行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他人实施性行为的;(四)二人以上共同强制他人实施性行为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其次,要修改刑法有关拐卖犯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成年男子不可能成为这两种犯罪的对象。但是,近年来在山西等地发生的黑砖窑和黑煤窑事件表明,实际上存在成年男子被拐卖、被收买的现象,而且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在惩治拐卖犯罪上不应区分犯罪对象的性别,有必要将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中的“妇女、儿童”修改为“他人”。(二)刑事司法的平等刑法平等主义必须在刑事司法中得到落实,否则,刑事立法的平等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正是因为在我国现实的刑事司法中还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做法,我国刑法第4条特别强调了“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该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定罪平等所谓定罪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而不得例外。行为人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金钱的多寡,都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定罪平等并不完全否定在定罪时考虑人们因其地位、权力、金钱所作出的贡献的差异。一个地位高、权力大的贸易局长用他的智慧和勤劳大大地改变了其任职地方的经济落后状况,却在一次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听不进同事的意见,为了尽快招商引资,指使其直接负责并由其直接努力才得以存活的国有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后来导致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合同,那么,也许只需要组织上严重警告他这次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的严重失误,而没有必要根据刑法第167条追究他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个地位高、权力大的贸易局长在他长达4年的任职期间,除了吃喝玩乐之外,对改变其任职地方的经济落后状况没有任何贡献,却在快要离职时,为了显示自己仍然掌握大权,拒听同事劝告,指令其直接负责的国有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后来导致该公司遭受同样重大损失的合同,那么,就必须根据刑法第167条追究他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事责任。2.量刑平等所谓量刑平等,是指犯相同的罪,应当处以相同的刑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一量刑原则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同时,也包含着对一切犯罪人都应当公正、平等地依法处刑的内容。量刑平等并不完全否定在量刑时考虑犯罪人的种种不同状况。刑法平等主义绝不是与责任主义相冲突的。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状况。一个靠勤劳节俭起家的百万富翁在参加完女儿的婚礼开车回家的路上,因担心女儿决定婚后去边疆支教所面临的苦难而不慎轧死了行人,事故发生后,他非常悔恨,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还决定长期资助被害人的孩子上学;另一个靠“官倒”起家的百万富翁在赌博打牌后回家的路上,因为输了钱而气恼不已,不慎轧死了行人,事故发生后,他不仅驾车逃逸,而且不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任何赔偿。无疑,后一个百万富翁要受到比前一个百万富翁重得多的刑事处罚。3.行刑平等所谓行刑平等,是指应当在刑罚执行中进行相同的处遇,不能仅仅因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进行优遇或者歧视。只有平等地执行刑罚,刑法平等主义才能落到实处。目前,在我国的少数监狱,高官富豪坐牢就像在疗养院度假,而平民穷人坐牢才是真的坐牢。这是极不公平的现象,必须消除。行刑平等并不否定根据行刑人的不同状况进行区别对待。对于年老体弱者、孕妇、病人,都应该给予他们所需要的照料,决不能因为他们犯了罪,就不对他们进行人道主义的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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