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中借名买房权利人排除强制执行的举证要点与败诉风险

2026-03-25 11:2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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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借名登记情形下权利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胜诉率持续走低,实务操作需在证据组织上实现突破。核心举证应围绕"借名合意的真实性"展开,仅有书面借名协议不足以对抗执行,需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投入票据、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的占有使用证据链,特别注意购房款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账户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避免资金混同。权利保护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需在法院查封前即已实际占有房屋,查封后入住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占有事实应通过交接手续、水电燃气开户、社区居住证明等客观证据固定。对抗申请执行人的"信赖利益"时,应重点阐述未过户的正当理由,如限购政策、贷款资格限制等客观障碍,避免将规避限购、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作为借名理由。实务中建议在起诉时同步提起确权之诉,但需注意确权判决不得对抗已完成的执行程序,更可行的路径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直接主张实体权利。对于被执行人(出名人)配合程度的问题,若其否认借名关系,实际出资人需准备历年来的催告过户记录、双方就房屋归属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借名关系的持续性与真实性。执行阶段应关注申请执行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若其债权形成于借名关系成立之后且知晓该房产实际归属,可主张其不构成善意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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