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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借名登记情形下权利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胜诉率持续走低,实务操作需在证据组织上实现突破。核心举证应围绕"借名合意的真实性"展开,仅有书面借名协议不足以对抗执行,需提供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投入票据、物业费缴纳记录等形成完整的占有使用证据链,特别注意购房款必须通过实际出资人账户直接支付至出卖人账户,避免资金混同。权利保护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需在法院查封前即已实际占有房屋,查封后入住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占有事实应通过交接手续、水电燃气开户、社区居住证明等客观证据固定。对抗申请执行人的"信赖利益"时,应重点阐述未过户的正当理由,如限购政策、贷款资格限制等客观障碍,避免将规避限购、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作为借名理由。实务中建议在起诉时同步提起确权之诉,但需注意确权判决不得对抗已完成的执行程序,更可行的路径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直接主张实体权利。对于被执行人(出名人)配合程度的问题,若其否认借名关系,实际出资人需准备历年来的催告过户记录、双方就房屋归属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借名关系的持续性与真实性。执行阶段应关注申请执行人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若其债权形成于借名关系成立之后且知晓该房产实际归属,可主张其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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