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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政策,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方向、区域发展和空间格局优化方向。
重大生产力布局和自然资源、人口、生态环境、社会等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服从国家发展规划,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实施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优先投向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预算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加强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监测评估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动态监测和评估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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