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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须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首先必须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对量刑的重要性存在认知上的偏差,认为: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颇大,因此,只要定性准确即可,至于多判几年或少判几年,无关紧要。基于这种认识,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即确属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才予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维持原判。针对这种错误倾向,为了切实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必须提高对量刑重要性的认识,把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审判质量好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标准,以此来检验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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