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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
1.刑罚体系严密化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刑罚体系按照刑罚方法的轻重次序分别排列,各种刑罚方法相互区别又互相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各种情况灵活地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础。2.处罚原则科学化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例如,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等。此外,刑法总则还侧重于刑罚个别化的要求,规定了一系列刑罚裁量与执行制度,例如累犯制度、假释制度,等等。3.量刑幅度合理化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犯罪人判处适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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