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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1.克服特权思想由于封建传统等级思想的影响,加之现实生活中各种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以及司法水平、司法意识和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刑法的适用有悖于罪刑平等原则的特权现象。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就必须克服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做到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予以惩处,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实现实体平等罪刑平等原则体现在司法适用上,首先是指实体平等,即依法裁量而使不同的人受到平等的实体处罚。当然,罪刑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的同罪同罚,因此,在司法活动中应当正确地协调平等与差别的关系。实体平等并不完全否认差别,而恰恰是建立在对不同情况的正确区别的基础之上的,没有差别也就不可能存在平等。实体平等的要旨在于公正,只要是有助于实现刑法公正性的差别,都是应当承认的,都不违背罪刑平等原则。3.注重程序平等罪刑平等原则之平等,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程序平等,即在刑事程序上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将部分省、市、自治区的毒品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不同地区犯毒品犯罪被判处死刑的,有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有些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由此造成程序上的不平等。现在这个问题已经通过收回死刑复核权即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得以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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