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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平等原则要求在定罪上平等
定罪上的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无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而不得例外。在我国社会,虽然消灭了法律特权,但由于封建特权思想还根深蒂固地存在,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还在一定程度上残存着,因而还有人借其特殊的地位与身份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定罪上的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在具体规定中都体现了定罪上的平等原则,例如,《刑法》第6条至第8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这些规定表明,只要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我国领域外,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同样体现了罪刑平等原则,尤其是适应我国经济格局的变化,由过去仅重视对公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对公、私财产的同等保护。例如,将1979年《刑法》第125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1997年《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将保护范围从集体生产扩大到个体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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