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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增强协作能力,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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