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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
司法解释是沟通立法与司法的桥梁,对刑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但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超越这种限度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加以解释,因此,类推解释是以法无明文规定为前提的。类推解释使刑法适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因而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应予禁止的。此外,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由于已经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含义的范围,因而也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不应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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