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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要求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的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叫罪刑均衡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三大方面的要求:(1)刑罚与罪质相适应。罪质,即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统一表现的犯罪性质。不同的罪质表明了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罪行程度,从而决定了法律后果轻重的差别。(2)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罪质相同,而犯罪情节不同的案件,罪行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量刑就必须注意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不直接反映罪行的轻重,但能表明罪犯对社会的潜在的威胁程度及其消长的本身情况,这种情况既包括罪前的也包括罪后的。如犯罪入罪前品行的好劣、有无前科及罪后自首或畏罪潜逃等等,这些情况可以反映罪犯改造的难易程度以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小。因此量刑时还必须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刑法规范始终的,这些原则在整个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过程中都要得以严格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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