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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派生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概括而言,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997年《刑法》的这一规定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2.派生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有几个派生原则:(1)禁止溯及既往,即事前的罪刑法定。该原则要求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不能适用习惯法。(3)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4)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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