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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的价值取向
刑法授权国家或公共权力对个人行使刑罚权,同时也存在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个人的风险。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防范这种风险,因此在刑法解释上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这体现在:要求定罪处刑的依据具有较高的法律形式(成文法),排斥习惯法;要求尊重刑法用语字面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首选形式解释、语义解释),贯彻“可预知”原则;在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时,要注重符合保护个人权利的目的。罪刑法定原则允许合理的扩大解释,但不允许类推解释。因为罪刑法定原则保护个人权利免受国家滥用刑罚权侵害的价值取向,所以在刑法用语语义难以确定时,采取对被告人(个人)有利的解释;禁止事后重法,但不排斥事后轻法;禁止习惯法,但未必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习惯法;禁止类推解释,但未必排斥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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