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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重视量刑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首先必须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对于量刑的重要性存在认知上的偏差,认为: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的量刑幅度颇大,因此,只要定性准确即可,至于多判几年或少判几年则无关紧要。基于这种认识,在处理上诉、申诉案件时,就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则,即确属定性错误或量刑畸轻畸重的才予改判,而对于量刑偏轻偏重的,则维持原判。针对这种错误倾向,为了切实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必须提高对量刑重要性的认识,把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审判质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标准,以此来检验每一个具体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二)摈弃重刑主义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还必须摈弃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司法观念。由于各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深受封建刑法观念的影响,作为封建刑法思想重要表现之一的重刑主义传统,至今在社会生活中还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重刑主义观念表现得尤为突出。必须指出,重刑主义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刑法思想,是与罪刑均衡原则直接对立的刑法观念。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重刑主义的危害,促使每一个法官都树立起量刑公正的思想,切实做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三)实现量刑平衡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还应当纠正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量刑平衡。按照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类似的案件在处理的轻重上应基本相同。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存在不同的法院在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上轻重悬殊的现象。情节基本相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审理,甚至由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审理,最终判决的结果可能差别很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立法粗疏,也有司法活动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还有法官个人业务素质存在差异等各种复杂因素。为解决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解释工作,为正确适用刑罚提供明确、具体的标准。同时加强刑事判例的编纂工作,重视判例对刑事审判的指导作用。此外,还应当改进量刑方法,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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