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罪刑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定罪上的平等定罪上的平等,是指任何人犯罪,无论其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而不得例外。在我国社会,虽然消灭了法律特权,但由于封建特权思想还根深蒂固地存在,封建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还在一定程度上残存着,因而还有人借其特殊的地位与身份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定罪上的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在具体规定中都体现了定罪上的平等原则,例如《刑法》第6条至第8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这些规定表明,只要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外,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同样体现了罪刑平等原则,尤其是适应我国经济格局的变化,由过去仅重视对公有财产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对公私财产的同等保护。例如,将1979年《刑法》第125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修改为1997年《刑法》第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将保护范围从集体生产扩大到个体生产。
(二)量刑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是指犯相同之罪,除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外,应当处以相同之刑。因此,量刑上的平等并非不考虑犯罪情节的绝对的同罪同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一量刑原则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同时也包含着对一切犯罪人都应当公正、平等地依法处刑的内容。
(三)行刑上的平等行刑上的平等是指在刑罚执行上,犯罪人应当受到相同的处遇,不因身份、地位而有所特殊。以往论及罪刑平等原则,往往注重定罪与量刑上的平等,忽视行刑上的平等,这是不应该的。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行刑上的不平等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有些人通过各种手段获得非法减刑和假释,极大地损害了判决的严肃性。为此,刑法严格地规定了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这一规定体现了行刑上的平等。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