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虐待,无法言说的离婚请求该怎么办?

2026-03-31 1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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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次法律咨询,给罗律师留下的比较深刻的印象,以至于后来办理很多案件都对这个案情有诸多联想。案件当事人独自前来咨询房产交易事项,开始称房子是侄儿的,后来又称房子是嫂子的。详细询问下才知道,嫂子已精神状态不佳,神志不清,而丈夫,也就是当事人的亲兄弟,是重刑犯,出狱后死亡。他称自己生活无奈,其他亲戚死亡或失联,侄儿还不能独立,只得作为这个破碎家庭的监护人,代理人办理各种身后事,以及财产变卖。在这段叙述中,他提到了,亲兄是犯罪分子,在与嫂子的这段婚姻过程中,动辄就打骂侮辱。长期虐待,后又入狱、死亡,导致嫂子出现精神疾病,无法痊愈。听到这里,罗律师也是很震惊。改革开放到现在,普法宣传在上海遍地都是,居然还有人因婚内凌虐而受害。那么夫妻双方,一方虐待另一方,被虐待的一方如何进行婚姻诉讼呢?

  首先,如果被虐待的一方是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按照离婚诉讼的取证规则进行取证,再提起诉讼就行。这已在前几篇婚姻类文章中我多次写过。

  其次,如果被虐待的一方精神状态不正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得依靠监护人的努力,去避免迫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也就是说,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的时候,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在我曾经遇到的这个案例中,就是法定代理人更换的情况,只是造成这一切不幸的人已入狱,且死亡。那么法院对这类诉讼受理情况是怎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法律也是支持这类诉讼的。看到这里,只能说深陷于婚姻虐待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不要担心诉讼无法起诉或不被受理。发现情况危急,要立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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