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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与物保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最密切的联系在于,作为担保方式,二者均具有从属性。
二者仍有不少区别:
1、是人保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之别,而物保并无此种区分。2、是关于担保期间问题。人保有保证期间的规定,而物保并无担保期间的规定。
3、是关于担保资格问题。有观点认为,保证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承担责任,而在担保物权中,担保人仅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担保责任,因而保证人有保证资格的问题;而担保物权并无担保资格的规定,仅有对担保财产是否违法或者适格的规定。但一般认为,机关法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之所以不得作为保证人,不仅仅是因为其没有独立的承担责任的财产,更重要的是其也只能从事与其法定职责相关的民商事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不能从事其他民商事交易活动,因而当然也不能提供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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