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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担保合同。一般将担保物权分编规定的担保物权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为典型担保,而将规定在《民法典》其他部分(主要是合同编)甚至未规定在《民法典》中但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形态作为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虽为《民法典》所规定,但并未规定在担保物权部分的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
二是未为《民法典》所明确规定但具有担保物权功能的担保,如让与担保。广义的非典型担保,还包括非典型人保,如债务加入、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以及兼具人保与物保特征的以物的价值为限的担保。
所谓的非典型担保,一般是指非典型物保,不包括广义的非典型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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