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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简单说,典当的核心是“以物换钱+到期赎物”,本质是特殊的质押/抵押借贷关系,和普通民间借贷相比有两个关键区别:
1.必须有“当物”:没有当物的借贷,不属于典当;
2.主体有要求:典当行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需取得金融相关资质),而民间借贷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之间。
3.典当利息:利息+综合费”,有明确上限。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且利息不得预扣;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综合费用包括服务及管理费,不同当物有明确月上限:动产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42‰(4.2%);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27‰(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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