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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罪之法定
罪之法定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我国刑法中的罪之法定,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一是对犯罪概念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这一犯罪的法定概念从根本上回答了什么行为是犯罪的问题,从而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二是对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的规定。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它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尺度。为了具体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还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格,这就是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14条规定了故意犯罪;第15条规定了过失犯罪;第16条是对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规定,将其排除在犯罪之外;第17条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第18条是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上述规定,结合《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中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就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三是对具体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都作了明文规定,从而为司法机关的定罪活动提供了具体标准。
(二)刑之法定
刑之法定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中的刑之法定,主要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一是对刑种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5种主刑、4种附加刑,并对各种刑种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二是对量刑原则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了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一般原则。此外,刑法还对量刑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未完成罪的量刑原则、共同犯罪的量刑原则等。三是对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我国刑法对具体犯罪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体现了相对罪刑法定的精神,既可以使司法人员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案情适当地确定宣告刑,又避免了司法人员因无法可依而滥施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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