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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
刑法基本原则问题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该部刑法典颁布之后,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曾引起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与关注。特别是在近十余年来的刑法修改研拟中,对于刑法基本原则如何界定,刑法基本原则应否在刑法中增设,以及应当如何规定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更是存在着广泛的争鸣。经过长期酝酿而面世的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典,在其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项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使刑事立法上如何界定刑法基本原则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探讨和争鸣并不因新刑法典的现有规定而告终;随着新刑法典的通过实施,对刑法基本原则将会有更深入的研究。其中最为重要的,仍是如何合理界定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我国刑法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学界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且认识分歧颇大。据不完全统计,学者提出的所谓的“刑法基本原则”近15项,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均衡)原则,法制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罪责自负(罪及个人反对株连)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刑罚公正原则,刑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则,刑事责任人道主义原则,等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原则说”、“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和“六原则说”。刑法理论界之所以在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内容)上存在如此大的分歧,主要是因为学者们对我国刑法基本原则据以衡量和确立的标准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我们认为,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的准则、规则。其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在刑事立法上,为了解决定罪和量刑问题,需要制定出各种不同的法律原则,在刑事司法中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但是,并非每一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诸多的原则中,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的区分标准之一在于:原则本身是否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中。只有那些对刑法的制定、修改、补充具有全局性意义,并且在刑法的全部规范体系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有关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对累犯从严处罚的原则等,虽然都是刑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但是,由于这些原则并不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只是刑法中局部性的原则,所以,不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首先,从其功能上看,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刑事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应当对刑法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其次,它也应当成为适用刑法时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应当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刑法适用活动是国家司法机关所从事的专门执法活动,是将刑法的各项规定付诸实施的必经环节。其任务是为了发现、揭露、证实、惩处和预防犯罪,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持社会的安定。刑事司法活动的中心环节是认定犯罪、裁量刑罚和执行刑罚。而要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和行刑有效,就必须接受刑法的指导和制约。对刑法适用活动的指导和制约,在刑法上同样规定有许多原则。而只有用于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的根本性原则,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因其仅适用于某些问题或某些案件,不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所以,也不能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一项原则如果不能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即使其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指导意义,也谈不上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体现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是通过协调罪责刑的关系表现出来的。传统的刑法理论中,许多学者认为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因而各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不能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一标准不够妥当。主要理由是:(1)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法制的一般原则与法律体系中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法制一般原则是一般与抽象,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特殊与具体。法制一般原则指导和制约各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部门法基本原则具体体现法制的一般原则,两者相互依存、密切关联。如果离开各部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则法制一般原则就落不到实处而毫无意义。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如果不能成为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而得到切实的体现,岂不成了空中楼阁、海市蜃楼?(2)从其他部门法对于基本原则的规定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原则,以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都是我国法律界公认的我国法制一般原则或者这些一般原则在我国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这说明,我国立法机关不是否认而恰恰是主张法制一般原则可以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刑法不能排斥法制一般原则可以作为其基本原则。当然,把法制一般原则原样照搬过来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够妥当,法制的一般原则要具体化为刑法的内容时,才可以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一般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时,应具体化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上述对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特征的理解,并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六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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