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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把握司法解释
在我国刑法中,目前还存在某些罪刑规范不够具体明确的问题,在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完善之前,对这样的问题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全国有关定罪量刑的司法实务,以防止下级司法机关随心所欲、各行其是的现象发生。但必须强调的是,司法解释权也并非是无限的,即最高司法机关在进行刑法司法解释时亦必须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而不能随心所欲,无论是限制解释,还是扩张解释,都不得曲解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变更、取代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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