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客观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可以是针对本人,也可以是针对他人、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侵害。如面对正在进行的抢劫、非法侵入住宅等行为,可进行防卫。但需注意,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认定为已开始;若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放弃侵害,则视为结束。如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等措施能追回的,可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意思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即防卫人认识到权利正受不法侵害,且出于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目的。若为故意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反击的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可针对直接实施者或现场共同实施者防卫。若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尽量用其他方式避免侵害,除非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否则不得随意反击。
限度条件:防卫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时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等因素,结合防卫人所处情境及社会公众一般认知。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属于重大损害。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