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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平等的内涵
量刑平等指的是在所犯的犯罪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同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处以相同的刑罚。量刑平等并非不考虑具体情节的绝对的同罪同罚,也并不意味着剥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行为人存在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然需要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这并不违反平等刑法的原则。此外,量刑平等也并不反对基于公共政策的原因,对某些特殊群体在量刑中予以特殊对待,比如,对未成年人或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等。从司法实践来看,量刑方面的平等在我国还面临较大的挑战。首先,严打期间在从重从快的政策指引下,被告人通常会较平时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其次,各地法院乃至于不同的法官之间,对于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在具体量刑上往往差别甚大。如何约束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企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在2009年的《三五改革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已把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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